文章来源:上海科技 发布时间: 2025-04-03
沪科规〔2025〕1号
各有关单位:
经评估,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、江苏省科学技术厅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、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的《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(试行)》(沪科规〔2023〕1号)继续施行,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4月5日。
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
江苏省科学技术厅
浙江省科学技术厅
安徽省科学技术厅
2025年4月3日
【原文下载】
关于延长《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(试行)》有效期的通知.pdf
【相关信息】
关于印发《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【部门解读】《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(试行)》政策解读
【图文解读】《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(试行)》政策解读